首页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章 种植基地备案与管理 第十六条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种植基地备案与管理 第十六条 种植基地负责人应当为其生产的每一批供港澳蔬菜原料出具供港澳蔬菜加工原料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