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供港澳地区鸡肉产品出口管理试行办法(2001年) 第五章 供港澳地区鸡肉产品出口管理试行办法(200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种贸易方式,但货样、广告品除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 鸡肉产品海关税则目录(略) 附件二 《出口企业登记证明》和《加工企业登记证明》样本及有关说明(略)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