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2014年)
发布机关
国家版权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字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规范使用文字作品的行为,促进文字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以纸介质出版方式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可以选择版税、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或者一次性付酬等方式。
第四条
版税率标准和计算方法:
第五条
基本稿酬标准和计算方法:
第六条
印数稿酬标准和计算方法:
第七条
一次性付酬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稿酬标准及其计算方法。
第八条
使用演绎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或者原作品已进入公有领域外,使用者还应当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九条
使用者未与著作权人签订书面合同,或者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约定付酬方式和标准,与著作权人发生争议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付酬标准的上限分别计算报酬,以较…
第十条
著作权人许可使用者通过转授权方式在境外出版作品,但对支付报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使用者应当将所得报酬扣除合理成本后的70%支付给著作权人。
第十一条
报刊刊载作品只适用一次性付酬方式。
第十二条
报刊刊载未发表的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自刊载后1个月内按每千字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十三条
报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应当自报刊出版之日起2个月内,按每千字10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不足50…
第十四条
以纸介质出版方式之外的其他方式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付酬。
第十五条
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文字作品适用《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版权局1999年4月5日发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