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201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报刊刊载未发表的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自刊载后1个月内按每千字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报刊刊载未发表的作品,不足500字的按千字作半计算;超过500字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