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体育仲裁规则(2022年) 第七章 体育仲裁规则(2022年) 第七章 第七章 特别程序 第六十二条 发生在重大体育赛事活动期间或开幕式前十日内,需要即时处理的体育赛事活动纠纷,适用体育仲裁特别程序规则。 第六十三条 应重大体育赛事活动组委会邀请,体育仲裁委员会可在赛事活动期间设立《特别程序仲裁员名册》,仲裁需要即时处理的纠纷。 第六十四条 特别程序中,仲裁文件一般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形式送达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通过电话形式送达的,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当随后补充发送书面仲裁文件。 第六十五条 申请人依据特别程序申请仲裁时,仲裁申请书除应写明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以外,还应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重大体育赛事活动期间的地址。 第六十六条 受理申请后,主任应当从《特别程序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同时指定首席仲裁员。与反兴奋剂有关的体育仲裁中,应至少有一名反兴奋剂仲裁员,且有一名具… 第六十七条 仲裁员收到组庭通知后,应当立即书面披露其知悉的可能引起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情形,并在存在该情形时立即回避。 第六十八条 依据同一赛事规则申请的仲裁,如果与适用特别程序的其他在先未决案件关联,主任可以决定将在后申请指派给在先申请的仲裁庭合并裁决。 第六十九条 仲裁庭应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方式组织仲裁程序。 第七十条 仲裁庭应在仲裁申请提出后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裁决。确有特殊情况的,主任可适当延长裁决作出的时限。 第七十一条 仲裁庭作出的裁决是终局裁决,自裁决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七十二条 在综合考虑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纠纷的性质、复杂性和紧急性、当事人参与庭审的权利等案件的所有情况后,仲裁庭既可以作出终局裁决,也可以将纠纷移交体育仲裁委员会按照普通… 第七十三条 本章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本规则其他规定。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