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仲裁规则(2022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仲裁庭可以在仲裁程序中对案件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

与反兴奋剂有关的体育仲裁中,仲裁庭进行调解或当事人自行和解,还需要征得中国反兴奋剂中心的同意。

仲裁庭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终止调解或仲裁庭认为已无调解成功的可能时,仲裁庭应终止调解。

双方当事人经仲裁庭调解达成和解或自行和解的,应签订和解协议。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请求或反请求,也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或制作调解书。

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书面和解协议的内容,由仲裁员署名,并加盖体育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功的,仲裁庭应当继续进行仲裁程序并作出裁决,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及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曾发表的意见、提出的观点、作出的陈述、表示认同或否定的建议或主张,作为其请求、答辩或反请求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