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变更注册与延续注册 第一节 变更注册 第七十八条 注册人应当主动开展体外诊断试剂上市后研究,对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进一步确认,加强对已上市体外诊断试剂的持续管理。 第七十九条 已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核心技术原理等发生实质性改变,或者发生其他重大改变、对产品安全有效性产生重大影响,实质上构成新的产品的,不属于本章规定… 第八十条 对于变更注册申请,技术审评机构应当重点针对变化部分进行审评,对变化后产品是否安全、有效、质量可控形成审评意见。 第八十一条 医疗器械变更注册文件与原医疗器械注册证合并使用,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医疗器械注册证相同。 第二节 延续注册 第八十二条 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注册人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第八十四条 延续注册的批准时间在原注册证有效期内的,延续注册的注册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原注册证到期日次日;批准时间不在原注册证有效期内的,延续注册的注册证有效期起始日为批准延续… 第八十五条 体外诊断试剂变更注册申请、延续注册申请的受理与审批程序,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第三章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七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