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变更注册与延续注册 第二节 延续注册 第八十三条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八十三条 第五章 变更注册与延续注册 第二节 延续注册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新的体外诊断试剂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标准品发布实施,申请延续注册的体外诊断试剂不能达到新要求; 附条件批准的体外诊断试剂,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医疗器械注册证载明事项。 第八十二条 目录 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