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工作的若干意见(2009年)

发布机关 住房城乡建设部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效发挥了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和…

一、 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一) 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申请复查、复核; (二) 对举报、控告处理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照举报、控告的相关规定表达诉求; (三)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 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具有相应职责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五) 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以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 加强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沟通和联系。不同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要依法受理,并及时与相关的行政复议机关沟通…

二、 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努力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三、 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增强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四、 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为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五、 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和宣传工作,确保行政复议工作整体推进、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