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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工作的若干意见(2009年) (五)

一、 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五) 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以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

加强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沟通和联系。不同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要依法受理,并及时与相关的行政复议机关沟通…
(四)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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