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工作的若干意见(2009年) 一、 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四)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工作的若干意见(2009年) (四) 一、 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四) 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具有相应职责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