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工作的若干意见(2009年) 二、
二、 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努力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在案件办理中,要始终把是否有效化解矛盾作为衡量行政复议办案质量的重要标准,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努力做到政治上维护大局、法律上无懈可击、维护群众权益合法合理。
落实《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和完善行政复议工作规程,规范案件受理、审查、决定等程序,完善案件集体讨论、征求专家意见、听证等制度,进一步提高案件办理的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偏听偏信,保证案件受理有据、审理有序、裁决合法。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被申请人收到提出答复通知书10日内应当提交答复意见。除依法延长审理期限外,行政复议机关要在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在案件办理中,对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正确而相对人不理解等情况,应当主动宣传法律法规,耐心解释说明,力争使当事人理解接受。
严格依照法定职责、法定程序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尽可能方便当事人,提高办案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要建立激励机制,充分激发和调动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水平,为保证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和效率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