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发布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效力 现行有效
(2013年10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作如下修改: 一、 第三条第二款、原第二十四条第五款中“城镇房屋拆迁”修改为“房屋征收”。 二、 第五条第一款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二款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房地产主管部门”。 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人员注册、信用档案管理等信息关联共享。” 四、 原第七条修改为“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五、 原第十二条修改为“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中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抽查,应当执行全国统一的标准。” 六、 原第十三条修改为“申请核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七、 原第二十七条第(五)项修改为“价值时点”。 八、 原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