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八、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八、 八、 原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七、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