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八、

八、 原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