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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送达与执行

第三十五条 执法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按照下列方式送达: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同意以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签订确认书,准确提供用于接收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有关文书的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或者即时通讯账号,并提供特定系…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不服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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