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执法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听证由执法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纪律和流程,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并向当事人出示证据;

当事人进行申辩,并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质证;

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分别进行总结陈述。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全面、准确记录调查人员和当事人陈述内容、出示证据和质证等情况。笔录应当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法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