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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 第四节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二条 执法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限制从业等较重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执法机关提出。 第三十四条 执法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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