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应当在十五日内填写结案审批表,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依法终结执行的;

因不能认定违法事实或者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时效等情形,案件终止调查的;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其他应予结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