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案件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

行政处罚决定须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的;

涉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需要报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其他应当中止调查的情形。

中止调查情形消失,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恢复调查程序。中止调查的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