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执法机关提出。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