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不服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