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低碳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低碳产品目录,统一的标准、认证技术规范和认证规则,统一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国家低碳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发布。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低碳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国家低碳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发布。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低碳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