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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应对气候变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规范低碳产品认证活动,引导低碳生产和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低碳产品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低碳产品,是指与同类产品或者相同功能的产品相比,碳排放量值符合相关低碳产品评价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产品。 第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低碳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低碳产品目录,统一的标准、认证技术规范和认证规则,统一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五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依据相关产业政策,推动低碳产品认证活动,鼓励使用获得低碳认证的产品。 第六条 从事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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