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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2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三十二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现役军人转改的军队文职人员,因在作战和有作战背景的军事行动中承担支援保障任务、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以及军级以上单位批准且列入军… 第三十三条 未列入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参照本办法评定伤残等级,其伤残抚恤金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发放。 第三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鉴定残疾情况、鉴定材料真伪所需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受理通知书 2. 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3. 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 4. 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 5. 伤残人员换证补证审批表 6. 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 7. 评定残疾情况公示书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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