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中止抚恤的伤残人员在刑满释放并恢复政治权利、取消通缉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经本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并经县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从审核确认的当月起恢复抚恤和相关待遇,原停发的抚恤金不予补发。

办理恢复抚恤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本人申请、户口登记簿、司法机关的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