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现役军人转改的军队文职人员,因在作战和有作战背景的军事行动中承担支援保障任务、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以及军级以上单位批准且列入军事训练计划的军事训练因战因公致残的其他文职人员,退出军队后的伤残抚恤管理按照本办法退役军人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军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队文职人员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评定残疾等级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文职人员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