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章 伤残证件和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伤残证件和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伤残人员前往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定居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定居前,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户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伤残证件变更栏内注明变更内容。对需要换发新证的,“身份证号”处填写定居地的居住证件号码。“户籍地”为国内抚恤关系所在地。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