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证件持有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申请换发证件或者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审批表》,连同照片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给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