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2013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1997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7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护传统工艺美术,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百年以上,历史悠久,技艺精湛,世代相传,有完整的工艺流程,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
第三条
国家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实行保护、发展、提高的方针。
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负责全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实行认定制度。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认定为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
第六条
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由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论,予以…
第七条
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企业和个人,可以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要求保护的品种和技艺的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
第八条
申请认定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企业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的规定,提交完整、详实的资料。
第九条
国家对认定的传统工艺美术技艺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第十条
传统工艺美术品种中的卓越作品,经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后,由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命名为中国工艺美术珍…
第十一条
国家对珍品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并长期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制作的人员,由相关行业协会组织评审,可以授予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制作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特需的天然原料、材料,应当统筹规划、妥善安排。
第十四条
对制作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特需的宝石、玉石等珍稀矿种,国家依法加强保护,严禁乱采滥挖。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发掘和抢救传统工艺美术技艺,征集传统工艺美术精品,培养传统工艺美术技艺人才,资助传统工艺美术科学研究。
第十六条
对于制作经济效益不高、艺术价值很高并且面临失传的工艺美术品种的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扶持和帮助。
第十七条
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保护或者保密制度,切实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对在继承、保护、发展传统工艺美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