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201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并长期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制作的人员,由相关行业协会组织评审,可以授予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成就卓越,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

技艺精湛,自成流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