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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200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处罚

第三十二条 申请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人员在申请或者参加考核中,有下列情形的,取消当年参加考核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出具假证明,提供假档案,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在医师资格考试过程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根据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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