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2015年) 第六章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201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鼓励其在5年内尽快完成由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向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过渡。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