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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201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鼓励其在5年内尽快完成由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向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过渡。

在本办法施行后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鼓励其优先采用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方式提高职业责任赔偿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