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2015年) 第二章 投保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2015年) 第九条 第二章 投保 第九条 从事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等高风险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其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按以下两种方法计算得出的较高额: 100万元与合伙人人数的乘积(按投保时的人数计算); 5000万元。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