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2015年) 第二章 投保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2015年) 第十条 第二章 投保 第十条 从事非上市公司、非金融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其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按以下两种方法计算得出的较高额: 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一个年度的审计业务收入; 50万元与合伙人(股东)人数的乘积(按投保时的人数计算)。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