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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201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从事非上市公司、非金融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其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按以下两种方法计算得出的较高额:

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一个年度的审计业务收入;

50万元与合伙人(股东)人数的乘积(按投保时的人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