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2015年) 第二章 投保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2015年) 第八条 第二章 投保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本所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和风险管控能力等因素,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职业责任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应当达到本办法第九条或第十条规定的金额。 前款所称累计赔偿限额,是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公司对保险责任范围内所有损失的最高赔偿金额。 引用法条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第九条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