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26年) 第二章 投保与承保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26年) 第九条 第二章 投保与承保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提取职业风险基金的上年末累计留存额,可以抵扣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应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引用法条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