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26年) 第二章 投保与承保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26年) 第八条 第二章 投保与承保 第八条 从事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其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主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按照以下两种方法计算得出的较高额: 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审计业务收入; 50万元人民币与合伙人(股东)人数的乘积(按投保时的人数计算)。 引用法条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