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26年) 第二章 投保与承保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26年) 第七条 第二章 投保与承保 第七条 依法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以及从事金融企业等涉及公共利益相关实体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其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主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按照以下两种方法计算得出的较高额: 100万元人民币与合伙人人数的乘积(按投保时的人数计算); 100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