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2022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健全重点检查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会计师事务所监管机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严格依法行政,确保监督检查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