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2022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财政部负责组织、指导、统筹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省级财政部门监督、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工作的监督检查。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