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七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获得执业许可,或者被撤销、注销执业许可后继续承办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14) 第七十一条 目录 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