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和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关系公众利益的其他特定业务,应当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普通合伙形式,接受财政部的监督。 第五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