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财政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妨碍会计师事务所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应当在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法律依据充分的情况下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