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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会计师事务所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