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所进行统一管理,并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