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应当由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