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13年) 第二章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1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 第九条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当按照会计从… 第十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