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1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
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
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拟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重点;
组织开发、评估、推荐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组织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指导、督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
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拟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重点;
组织开发、评估、推荐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组织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指导、督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