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1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
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确定本地区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权限;
组织推荐适合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者选用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推荐的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组织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指导、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
监督、检查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